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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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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信环罚〔20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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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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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9日在全省生态环境利剑行动暨排污许可证交叉检查实战比武南昌市检查组对赣州一点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对萃取车间排放口进行检查,发现萃取车间排放口(DA002)配套建设的碱液喷淋塔水箱内的喷淋液经现场测试为酸性未投放碱性药剂;对草沉工序废气排放口(DA009)进行检查,发现草沉废气排放口配套建设的碱液喷淋塔水箱内的喷淋液经现场PH试纸测试为中性;对盐酸、硫酸原料储料罐废气(DA004)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现场检查时,该废气处理设施电机未在运行,喷淋箱中的喷淋液经现场pH试纸检测约为3,呈强酸,未投放碱性药剂。根据该公司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中显示萃取工序、硫酸原料储料罐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治理设施工艺为“两级碱喷淋”。但调查核实,该公司盐酸、硫酸原料储料罐废气(DA004)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电机坏了未运行,碱性药剂未加注,萃取车间排放口(DA002)配套建设的碱液喷淋塔设施运行,碱液喷淋塔水箱内的喷淋液未及时加注碱性药剂,该行为属于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废气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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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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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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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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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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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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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一点金属冶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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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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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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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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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360722MA38C5N21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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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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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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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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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101********0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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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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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召开了案卷审查委员会进行讨论,拟决定对赣州一点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废气的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款叁拾伍万整(¥350000.00元),并于2025年10月13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信环罚告字〔2025〕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5年10月21日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细化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整(¥3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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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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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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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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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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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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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0700MB1C83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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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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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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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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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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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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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0700MB1C83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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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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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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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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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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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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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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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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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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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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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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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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