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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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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信环罚〔202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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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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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移交线索,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5年9月20日对信丰洪鑫页岩制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废气排放口(DA001)正在排放废气。经现场检查,信丰洪鑫页岩制砖厂废气喷淋塔下方废气处理配套环保设施脱硫池碱液抽入喷淋塔抽水泵未在运行,喷淋塔回水管无喷淋废水排出,脱硫池搅拌曝气电机未开启,脱硫池内碱液水面呈静止状态。经调查,因砖厂环保员阮仕明接到砖厂请的管道维修工作人员需要进入烟道内进行施工需要暂时关停抽水泵后,在未请示报告砖厂负责人的情况下擅自关停抽水泵。但阮仕明收到管道维修工作人员开启抽水泵时间后未及时开启抽水泵,导致抽水泵从2025年9月20日10时30分关停后至13时25分恢复开启。12时33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抽水泵仍未开启,最后由砖厂负责人温盛忠到现场开启抽水泵,环保设施恢复正常运行。针对现场检查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江西圆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副厂长温盛忠的见证下对信丰洪鑫页岩制砖厂废气排放口(DA001) 采样口进行检测,现场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进行采样分析。根据江西圆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XYX(2025)090056)结果显示:二氧化硫实测浓度均值992mg/m3、颗粒物实测浓度均值522.5mg/m3,超过排放标准限值二氧化硫实测浓度均值150mg/m3、颗粒物实测浓度均值30mg/m3。信丰洪鑫页岩制砖厂在废气排放口正常排放废气时废气处理配套环保设施脱硫池碱液抽入喷淋塔抽水泵未在运行,该违法行为属于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废气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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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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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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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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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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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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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洪鑫页岩制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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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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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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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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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360722071807397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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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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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冬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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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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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123********3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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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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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召开了案卷审查委员会进行讨论,拟决定对信丰洪鑫页岩制砖厂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废气的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款贰拾万整(¥200000.00元),并于2025年10月13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信环罚告字〔2025〕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5年10月21日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细化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整(¥2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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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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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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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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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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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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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0700MB1C83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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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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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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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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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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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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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0700MB1C83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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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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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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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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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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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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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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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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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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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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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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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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