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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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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住建罚决〔2026〕01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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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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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3日对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信丰县城南壹号小区建设项目2-2-1#~2-2-11#楼、大门及地下室工程施工中存在1#楼施工升降机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1#楼外脚手架(H型钢悬挑)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且未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调查询问笔录》、《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等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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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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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楼施工升降机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1#楼外脚手架(H型钢悬挑)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1#楼外脚手架(H型钢悬挑)未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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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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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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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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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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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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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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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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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360111098631395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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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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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龙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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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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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21********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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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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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二部分工程安全第六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裁量基准,决定对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 2.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二部分工程安全第六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裁量基准,决定对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 3.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及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二部分工程安全第六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裁量基准,决定对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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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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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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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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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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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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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072356383623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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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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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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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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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2.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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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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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072356383623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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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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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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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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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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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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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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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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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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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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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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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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