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信住建罚决〔2026〕012001号
处罚事由: 2025年10月23日对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信丰县城南壹号小区建设项目2-2-1#~2-2-11#楼、大门及地下室工程施工中存在1#楼施工升降机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1#楼外脚手架(H型钢悬挑)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且未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调查询问笔录》、《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等证据为证。
处罚依据: 一、1#楼施工升降机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1#楼外脚手架(H型钢悬挑)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1#楼外脚手架(H型钢悬挑)未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360111098631395F
法人: 朱龙庭
法人身份证号: 360121********5256
处罚内容: 1.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二部分工程安全第六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裁量基准,决定对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 2.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二部分工程安全第六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裁量基准,决定对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 3.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及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二部分工程安全第六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裁量基准,决定对江西国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20
处罚机关: 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60723563836231P
数据来源单位: 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违法行为类型: 1.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2.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60723563836231P
当前状态: 其它
罚款金额(万元):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有效期: 2029/01/20
公示截止期: 2029/01/2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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