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赣信环罚〔2025〕6号
处罚事由: 根据群众反映信丰县嘉定镇代屋村老林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信访问题。2024年12月16,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老林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是嘉定镇招商引资企业,并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建设图纸,2023年4月份开始由嘉定镇政府出资建设了毛坯生产车间(1栋蜜饯生产车间、1栋生活区房、1栋冬瓜生产车间(2条生产线)、1栋包装车间),蜜饯清泡池和蜜饯腌制池共19个,蜜饯烘干房已建成投产的14间、正在建设9间、一座污水处理站、鱼塘两个、污水转运池1个;目前该公司总投资50万元(企业估算),用于新旧生产设施的安装、运输、调试。 通过现场检查,该公司已对生产车间和生活区房进行了装修,并于2024年5月份开始安装生产设备(2条冬瓜生产线、蜜饯生产线和包装车间),2台锅炉(一台4吨和一台2吨)。2024年7月份开始对冬瓜和蜜饯生产线生产设备进行调试,并开始投入生产。 根据现场调阅资料,发现该公司委托江西蔚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江西老林果源农科技有限公司嘉定镇代屋村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且未将蜜饯生产线纳入环评报告表。 根据以上现场检查情况,江西老林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细化为: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建设情况为已投入使用,处罚幅度(A)/%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3≤A≤4%。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西老林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360722MAC30UJ719
法人: 林庆衡
法人身份证号: 445222********0310
处罚内容: 根据群众反映信丰县嘉定镇代屋村老林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信访问题。2024年12月16,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老林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是嘉定镇招商引资企业,并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建设图纸,2023年4月份开始由嘉定镇政府出资建设了毛坯生产车间(1栋蜜饯生产车间、1栋生活区房、1栋冬瓜生产车间(2条生产线)、1栋包装车间),蜜饯清泡池和蜜饯腌制池共19个,蜜饯烘干房已建成投产的14间、正在建设9间、一座污水处理站、鱼塘两个、污水转运池1个;目前该公司总投资50万元(企业估算),用于新旧生产设施的安装、运输、调试。 通过现场检查,该公司已对生产车间和生活区房进行了装修,并于2024年5月份开始安装生产设备(2条冬瓜生产线、蜜饯生产线和包装车间),2台锅炉(一台4吨和一台2吨)。2024年7月份开始对冬瓜和蜜饯生产线生产设备进行调试,并开始投入生产。 根据现场调阅资料,发现该公司委托江西蔚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江西老林果源农科技有限公司嘉定镇代屋村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且未将蜜饯生产线纳入环评报告表。 根据以上现场检查情况,江西老林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信环罚告〔2025〕6号)告知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该公司在法定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书和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细化为: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建设情况为已投入使用,处罚幅度(A)/%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3≤A≤4%。 根据2025年1月24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涉嫌存在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如下行政处罚: 对江西老林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总投资额3%的罚款。经江西中创造价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该公司评估值为362360.00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佰柒拾元捌角(¥:10870.8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2/15
处罚机关: 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60700MB1C831959
数据来源单位: 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60700MB1C831959
当前状态: 其它
罚款金额(万元): 0.10870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有效期: 2028/02/15
公示截止期: 2028/02/1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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