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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赣信环罚〔2025〕14号
处罚事由: 2025年8月29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交叉执法南昌组检查信丰龙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反馈该公司2024年、2025年地下水和土壤自行检测未按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做检测(地下水1次/2月、土壤1次/年)。 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昌组反馈的问题进行现场核实,经现场核实调阅资料和查阅平台,该公司2020年7月7日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地下水和土壤没有自行检测要求;2024年12月25日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增加了地下水和土壤项目的监测(地下水1次/2月、土壤1次/年)。但是地下水和土壤监测项目遗漏,导致未纳入自行检测方案,也未开展自行检测。信丰龙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经初步审查,信丰龙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2025年9月6日予以立案。
处罚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细化:“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细化为: 违法行为为已制定监测方案已开展监测但监测不规范,处罚幅度(A)/万为2≤A<8。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信丰龙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360722558458141W
法人: 王军
法人身份证号: 342601********1014
处罚内容: 2025年8月29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交叉执法南昌组检查该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反馈该公司2024年、2025年地下水和土壤自行检测未按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做检测(地下水1次/2月、土壤1次/年)。 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昌组反馈的问题进行现场核实,经现场核实调阅资料和查阅平台,该公司2020年7月7日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地下水和土壤没有自行检测要求;2024年12月25日变更排污许可证时增加了地下水和土壤项目的监测(地下水1次/2月、土壤1次/年)。但是地下水和土壤监测项目遗漏,导致未纳入自行检测方案,也未开展自行检测。信丰龙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9月5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所作的《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11日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刘倩倩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该公司提供的关于《信丰龙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平方米高密度多层线路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赣市行审证(1)字〔2021〕50号】;该公司提供的信丰龙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平方米高密度多层线路板技改项目(一期)竣工保护自主验收意见;该公司提供与江西省南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污染源检测合同》;该公司提供与江西省南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自行监测土壤和地下水补充协议合同》;该公司提供现江西省南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污染源检测合同》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2025年10月10日,我局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信环罚告字〔2025〕11号),告知拟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和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该公司在法定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书和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细化:“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细化为: 违法行为为已制定监测方案已开展监测但监测不规范,处罚幅度(A)/万为2≤A<8。 根据2025年9月28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案审会决议, 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信丰龙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20
处罚机关: 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60700MB1C831959
数据来源单位: 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60700MB1C831959
当前状态: 其它
罚款金额(万元):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有效期: 2028/10/20
公示截止期: 2028/10/2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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