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示_行政双公示
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赣信环罚〔2025〕16号
处罚事由: 根据群众投诉反映赣州市佰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废水从雨水管流入土壤,2025年8月13日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信丰大队执法人员对赣州市佰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因市场原因间断性生产,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暂时停产。通过检查,该公司在搅拌生产线左边和右边(压滤机)处各建设了一个搅拌车、混凝土运输车辆清洗池,压滤机处建设了一个120立方的废水收集沉淀池,公司办公楼西北处旁建设了一个37立方的三级废水收集沉淀池,搅拌车、混凝土运输车辆清洗废水通过厂区雨水沟,一部分废水经泵抽入到压滤机旁的120立方沉淀池内,一部分废水经雨水沟排入到办公楼西北处旁37立方的三级废水沉淀池。通过调查该公司办公楼西北处旁37立方的三级沉淀池建设有8根塑料管,2018年项目建设时未安装,2023年安装的,8根塑料管用于三级沉淀池收集废水液位过高时溢流,排放进入外环境,现场勘察时8根塑料管正在排放少量废水,执法人员对三级沉淀池下游约150米处公墓存放物品棚边雨水沟,进入荒地出口处进行水样采集。经现场勘察,三级沉淀池外进入外环境的小路旁边一侧雨水沟内沉积了部分灰白色沉淀物,三级沉淀池下游约150米处公墓存放物品棚旁边荒地低洼处有灰白色沉淀物。经查阅该公司环评批复等相关资料,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赣州市佰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办公楼旁西北处建设的37立方的三级沉淀池,安装了8根塑料管向外环境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属于涉嫌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细化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行政拘留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赣州市佰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360722MA3813XN1N
法人: 曹创
法人身份证号: 360722********0032
处罚内容: 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召开了案卷审查委员会进行讨论,拟决定对赣州市佰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进行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款贰拾万整(¥200000.00元),并于2025年10月13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信环罚告字〔2025〕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5年10月21日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细化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22
处罚机关: 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60700MB1C831959
数据来源单位: 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60700MB1C831959
当前状态: 其它
罚款金额(万元): 2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有效期: 2028/10/22
公示截止期: 2028/10/22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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