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名录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白蚁防治行为,健全和完善白蚁防治市场秩序,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2004〕第130号)及赣州市政府办《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录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白蚁防治单位的基础信息库。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防治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评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名录库的建立、管理及信用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简称“防治单位”),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市从事对新建、改建、扩建等房屋实施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白蚁检查与灭治的单位。
第四条 名录信用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公开公平、标准统一、守信激励和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全市防治企业名录库建立、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
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网站是全市统一的名录库申报、发布的平台。
第二章 名录库建立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防治单位均可自愿申报载入名录库。
第七条 申报载入名录库的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配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白蚁防治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
(四)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房屋白蚁防治;
(五)近三年有开展房屋白蚁防治业务且没有违法记录,或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期限已满;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防治单位申报载入名录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则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防治单位入库申报表;
(四)房屋白蚁防治服务公开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载入名录库流程:
(一)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网站发布入库公告信息,防治单位可自愿选择采取线上或线下申报方式,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或到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入库单位进行审核;
(三)通过审核的企业,在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网站公示5日后,无异议则将申报单位载入名录库。
第三章 名录库管理
第十条 名录库的日常管理
(一)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于每年12月份定期发布名录库;
(二)发布的名录库信息包含防治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信用等级、服务承诺书等信息。
第十一条 名录库的动态更新
(一)名录库发布后,新申请入库的的防治单位,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应当按照申请载入名录库流程进行审核,在接受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名录库。
(二)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申报更新名录并提交相关材料:
(1)名录信息发生变动的;
(2)不再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申报移出名录库的;
(3)其它原因申报移出名录库的。
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相关信息并更新名录库。
发生前款第(2)种情形,防治单位移出名录库的,自移出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重新申报载入名录库。
(三)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应当自检查审核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相关信息,删除相应防治单位名录并更新名录库:
(1)从事白蚁防治工作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的;
(3)被行政机构处以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的;
(4)未按白蚁防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投诉并确认属实、三次以上的;
(5)存在其他应当删除情况的。
发生前款情形,自删除之日起满两年后,防治单位方可自愿重新申报载入名录库。
第四章 名录库的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归集
(一)信用信息归集是指对防治单位信用信息进行登记。防治单位信用信息包含企业基本信息、防治质量、技术规范、药物安全和履行房屋白蚁防治服务公开承诺等方面内容;
(二)防治单位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主动报送信用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三)防治单位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申报信息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应当通过工商管理、政务热线和监督检查等平台渠道,依法依规采集防治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将采集到的信息及时推送至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
(一)防治单位信用评价采取累积扣分定级的方式。累积扣分定级方式以年度为周期,初始分值为100,按信用计分指标扣分,全年累积定级,分值越高,守信程度越高。
防治单位信用评分指标由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二)防治单位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为优秀,年度信用评价计分为90分(含)以上;B级为良好,年度信用评价计分为70分(含)以上,不满90分;C级为一般,年度信用评价计分为40分(含)以上,不满70分; D级为差,年度信用评价计分为40分以下的。
第十四条 信用发布应用
(一)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于每年4月底之前,经公示10个工作日后,发布上一年度防治单位信用评价信息。
发布的信用评价信息包括防治单位信用扣分项目、累积得分、年度级别等。
(二)信用评价信息公示期间,防治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复核情况调整信用评价信息。
(三)年度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后,发现并核实有影响该年度扣分定级情形的,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计分指标调整分值等级,于5个工作日内发布变更的信用评价信息和变更说明。
(四)对信用A级的防治单位,应当减免监督检查。对信用D级的防治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D级保留2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