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各党支部,各单位,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机关各股室:
现将《关于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信丰县林业局委员会 信丰县林业局
2017年11月 23日
关于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
“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委相关规定精神,认真落实整改县委第一巡察组巡察回头看反馈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县林业系统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督促干部职工廉洁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赣纪发〔2014〕15号)、赣市纪发〔2014〕10号文件、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移风易俗简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县文明委《关于在农村提倡婚庆喜事新办、丧事简办的若干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对象为全县林业系统干部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婚事、丧事、出生、生日、升学、入伍、祝寿、乔迁新居等事宜。
第四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事先报告、作出承诺、事后再报告”的制度(以下简称“两报告一承诺”)。
第五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要如实填报《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见附件),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作出五项承诺。如操办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5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干部职工在婚丧喜庆事宜操办结束后,要在10天内将婚丧喜庆事宜具体操办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礼金收受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及时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 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局机关干部职工和下属单位副股级(副场级)以上干部职工由本人向局办公室申报备案;下属单位一般干部职工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报备案;各乡镇林业工作站由本人向局林业工作总站申报备案。
第七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作出并遵守以下承诺:
(一)不大操大办,不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违背报告内容操办,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乔迁新居、升学、出生、生日、入伍、祝寿、丧事等事宜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00人(10桌);
(二)不利用职务便利操办,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借机敛财,不邀请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收受上述人员的礼金、礼品;
(四)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不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操办费用,不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五)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文明节俭办事,减少不必要的礼节和缩短礼仪时间,反对炫富摆阔、豪华车队、鞭炮扰民、在多地举办仪式等行为。
第八条 干部职工对操办中未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交组织处理。
第九条 对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或违背报告内容和承诺操办的,一经发现,由局党委和县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十条 党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林场职工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
第十二条 对群众反映的干部职工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党委、县林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
附件2:《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