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其违法所得1020元依法予以追缴。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初,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其与“哈哈”(化名)达成协议。双方约定:陈某以电话形式向“哈哈”提供的号码机主推荐某私募股票,并将有意向投资操作的客户电话号码推荐给“哈哈”;“哈哈”则按照每拨打100个电话30元的标准支付报酬。截至2022年9月23日左右,陈某共拨打推广电话3000余人次,并从中获利1020元。其中,因陈某电话推荐,被害人陈某军被诱导投资股票导致被诈骗915344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退缴违法所得1020元。
二、审理认为
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20元和自愿认罪认罚。石城法院遂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