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基本的常识,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尊重,酒后驾车影响的不仅是驾驶员的专注力,还会让驾驶员变得易怒、易冲动。日前,信丰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吴某不但酒后驾车致使交通事故,还扇了对方驾驶员一巴掌,导致对方轻伤二级,最终被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晚,吴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且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撞上了相对方向由郭某驾驶在禁止掉头道路上掉头的货车后轮,造成吴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在郭某下车查看情况时,吴某打了郭某脸部一巴掌,导致郭某脸部骨折,伤势为轻伤二级。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吴某和郭某负同等责任。后,吴某就导致郭某脸部骨折事宜,与郭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2023年9月,交警大队对被告人吴某在本案中实施的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且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行为,处罚款7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
信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交通事故发生后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