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曾某、陈某1以营利为目的,在寻乌县某地山上一处空地通过“钓虾公”的方式坐庄招揽赌民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期间陈某1负责摇骰子,另雇请陈某2、邝某负责收赔钱,雇请陈某3驾驶车辆接送赌民。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陈某1以营利为目的坐庄招揽赌民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被告人陈某2、陈某3、邝某在他人坐庄聚众赌博期间受雇请收赔钱或开车接送赌民,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曾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2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被告人邝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五、被告人陈某3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