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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万里行案例篇之664】寻乌这5人聚众“钓虾公”,已获刑

发布时间:2024-08-30|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栏: 诚信建设万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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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告人曾某、陈某1以营利为目的,在寻乌县某地山上一处空地通过“钓虾公”的方式坐庄招揽赌民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期间陈某1负责摇骰子,另雇请陈某2、邝某负责收赔钱,雇请陈某3驾驶车辆接送赌民。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陈某1以营利为目的坐庄招揽赌民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被告人陈某2、陈某3、邝某在他人坐庄聚众赌博期间受雇请收赔钱或开车接送赌民,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曾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2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被告人邝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五、被告人陈某3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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