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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万里行案例篇之648】手机卡可别乱租借,何某拿去干这事被抓!

发布时间:2024-05-21|来源:崇义县公安局|专栏: 诚信建设万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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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需“出售”或“借用”你的银行卡、电话卡就可以获得上百甚至上千元的报酬躺着就可以轻松赚钱?看到这样的广告,你是不是很心动?如果有人向你介绍这样的赚钱方法请立即打住!!!这极有可能涉嫌违法犯这极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近日!崇义县公安局思顺派出所依法查处了一起非法出借电话卡案依法处罚1名违法行为人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10日10时许崇义县公安局思顺派出所民警在核查“断卡线索”时发现辖区居民何某有出借手机卡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法传唤何某到思顺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2024年4月25日何某在家中玩手机时,一个“高薪赚钱”的广告引起了他的关注,他主动添加了客服QQ,了解对方说操作很简单,只需要用1部手机和对方QQ视频通话1部手机插着手机卡,根据指示拨打诈骗电话,接通了对方会与机主进行隔空聊天,自己不需要说话,而报酬是每拨打一个小时电话就有收入500元。何某听从指挥帮诈骗分子提供了“手机口”协助拨打了20余次电话实施诈骗。经传唤询问,何某如实交代了自己出借手机卡的违法事实。目前,违法行为人何某因涉嫌非法出借电话卡已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什么是“两卡”?“两卡”广义上指电话卡和银行卡。如果更加细致的区分,手机卡指的是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等。银行卡指的是开办的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机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宝、云闪付、聚合支付等账户)。

  “两卡”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哪些?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2.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并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的,处二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崇义公安将继续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斩断“两卡”买卖链条从源头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

全力以赴维护辖区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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